REGULATIONS各項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三合一選舉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三合一選舉辦法
106.01.04 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本法
106.03.08 第一次學生聯合會議修訂通過本法
113.08.19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暨各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本辦法三合一選舉之代表如下: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
二、學生議會議員。
三、各系學會正副會長
第四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暨各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第二章 機關
第五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暨各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由學生評議委員會辦理之,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為協辦單位,並協調、監督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之選務人員。
第六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為司法部門,置委員若干人,其組織章程另訂之。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為當然之主任委員,若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擔任,則由委員互推之。
第七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成立。學生評議委員會得為選舉組成選舉委員會,其人數必須為評議委員全員及學生議會一名委員、學生行政中心一名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之名單,由學生評議委員會公佈之。
第八條
選舉委員會委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之監察事項。
六、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有無違反本法之事實認定與處分。
九、其它有關選舉、事項。
十、候選人當選之公告
第 九 條 關於本辦法適用解釋,由學生評議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 十 條 選舉委員會預算編列、動支與核銷依學生行政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學生議會代理之。
第三章 選舉
第 十二 條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會會員皆有選舉權。第 十三 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四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己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第 十五 條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會會員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候選人:
一、前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及學業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
二、前一學期不及格學分數未達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三、無大過以上處分記錄。四、非應屆畢業生。
五、學生會長參選人需曾經擔任過社團、系學會長級以上幹部至少一年以及擔任班級幹部至少一年者。若無,則需附參選申請書連署五百人、系所主任或班導師推薦信函。連署申請書應有登記學生姓名、學號、班級。
六、曾被解職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各系學會正副會長不得再參選學生會正、副會長。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會會員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得登記為學生議會議員候選人:
一、前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及學業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
二、前一學期不及格學分數未達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三、無大過以上處分記錄。
四、非應屆畢業生。
五、學生議會議員參選人需曾經擔任過社團及系學會長級以上幹部至少一年。若無,則需附參選申請書連署三百人、系所主任或班導師推薦信函。連署申請書應有登記學生姓名、學號
、班級。
六、曾被解職之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各系學會正副會長不得再參選學生議會議員。
具有本校學籍之各系學會會員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得登記為各系學會正副會長候選人:
一、前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及學業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
二、前一學期不及格學分數未達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三、未申請轉出原系。
四、非應屆畢業生。
五、無大過以上處分記錄。
六、各系學會正副會長參選人需依照上述條件以及各系學會之組織章程並且符合資格者即可參選。若無,則需附參選申請書連署六十人、系所主任或班導師推薦信函。連署申請書應有登記學生姓名、學號、班級。
第 十六 條 候選人名單公佈前,經查各類候選人資格不符上述第十五條規定者,應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資格。
第 十七 條 已登記候選人者,於公告截止日後撤回其參選表,不得再申請參選各類候選人。
第 十八 條 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學生會正、副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應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同時登記參選。
第 十九 條 學生議會議員參選人得以學院所及各性質社團為選區選舉之,各選區所產生之議員如下:
一、健康科學院:3 名學生議會議員
二、護理學院:2 名學生議會議員
三、管理學院:3 名學生議會議員
四、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1 名學生議會議員
五、體能性社團:1 名學生議會議員
六、學藝性社團:1 名學生議會議員七、服務性社團:1 名學生議會議員八、康樂性社團:1 名學生議會議員
第 二十 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需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及其它相關事項,並於選舉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
二、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三、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當日公告。
前項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公告日期及登記期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補選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以下資料,製作選舉公報,並公告張貼:
一、候選人之系級、姓名及相片。
二、候選人之號次及政見。
三、各選區投票所之地點。
四、選舉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開放由各候選人登記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之其他相關規定,由選舉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三合一選舉候選人得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舉辦自辦政見發表會。二、張貼海報。
三、於學校刊物上刊登競選廣告。
四、印發名片、傳單。
五、從事宣傳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自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於舉辦三日前向選舉委員會登記,應派委員在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三合一選舉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賄選。
三、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四、其它妨礙選舉之活動。
第二十五條 宣傳品張貼地點,除由選舉委員會規劃提供或指定外,不得隨意張貼。
第二十六條 選務人員不得為候選人有助選之行為。違者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選務人員資格,缺額依評委會規定遞補之。
第二十七條 投票所由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公報中公佈。各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即彙集選舉票、投票箱封箱,送至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第二十八條 投、開票置主任監票員一人,監票員若干人,以監察投票、開票
工作及錄影存證。
第二十九條 選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班級。前項選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由各投票所票務人員會同主任監票員點清、加貼封條,於投票時間到達後方可拆封。
第 三十 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之學生證領取選票,並簽名存證。
第三十一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備製圈選工具圈選之,選舉人圈選後內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各系學會正副會長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選票者。
二、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三、圈選二人(組)以上者。
四、所圈選地方無法辨識者。
五、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六、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符號者。
七、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識者。九、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前項無效票,如難以認定者,應由開票所票務人員會同主任監票員共同判定。如依然難以認定時,由票務人員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票應為有效票。
學生議會議員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選票者。
二、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三、票數為 3 票,若超過圈選人 3(組)以上者無效。四、圈選地方無法辨識者。
五、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六、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符號者。七、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識者。九、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第三十三條 在投開票所有下列情況者,選務人員應會同主任監票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囔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其它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上述情況者,令其退出時,並將其所持選票收回,情節重大者應專案送請學生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如遇有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投
、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之票務人員報請選舉委員會備查,更改投、開票日期或場地,並在投、開票所公告之。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未達應選名額或同額競選時,應每一位候選人單獨印製一張選票,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當選。
第三十六條 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公告補選以補足缺額,但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議員、各系學會正副會長被判決當選無效者,該選區內若無代表產生,應依前條之規定進行補選。學生會正、副會長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者,應即再行公告補選,其補選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各選區之補選以兩次為限,若依然無法產生或離職則視同缺額。
第三十九條 學生議會議員若選出員額不足,則以當選之代表為總額。
第四章 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
第 四十 條 (法源依據);中臺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條)
第四十一條 (任期)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繼任會長)
一、會長被罷免、彈劾、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依副會長順序繼任會長,由原部長推舉經學生議會通過任命直,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二、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兩周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視同辭職。
第四十三條 (議長代理會長)
一、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一職,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代理會長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規程補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第四十四條 (議長代理會長期間之限制)
一、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代表一切職權,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二、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代表總額。
三、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如代理會長期間學生代表任期屆滿者,學生代表大會應自屆滿日起另行改選議長。
第四十五條 (無議長時推選代理會長)
一、會長、副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二、代理會長出缺時,由副議長於七日內召開特別大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第四十六條 (補選)
一、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二、會長補選應於補選事由發生時起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
三、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第四十七條 (補選期間之限制)
一、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預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人事案。
二、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第四十八條( 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凡違反本法之各項規定者,得由選舉委員會以口頭警告或公告違規事實。
第 五十 條 凡賄選者,當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於選舉委員會決定不服者,應於收到決定書三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十二條 選舉票之保管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剩餘選舉票,保管期間為三十日再行銷毀。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保管期間為一年。保管期間內,如有選舉申訴者,有關申訴部分應保管至申訴程序終結。
第五十三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陳請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定及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存查,再由學生會會長依法公告。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本法未盡事宜,學生評議委員會為最終裁量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