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分類:各項辦法 日期:2017-12-01

中臺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文件編號:SBR105

930225校務會議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1001005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0926學生事務會修訂通過

1080116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更改組織或單位名稱

  

中臺科技大學學生會受全體學生之付託,依學生自治精神,以「陶冶民主素養、發展合作群性、增進會員福祉」為目的成立本會。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大學法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臺科技大學學生會」,為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或本會」;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不得牴觸本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及本會決議。

第三條 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學生會會員。

第四條 學生會依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

三、統籌會費之運用、稽核。

四、對學校事務擁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列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

第五條 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三個機構組成。

第六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之課外活動及服務學習中心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被選舉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被選任為學生會各級幹部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社團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本會決議及維護本會名譽。

          二、繳納學生會會費(未繳納會費者,本會將限制其參加某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與權責:會員以各班班代表集會之方式,表達反映學生意見之權利。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行政中心,處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並出、列席學校及本會相關之會議。

第十五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七條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其最高首長為學生行政中心學生會會長。

第十八條 學生行政中心設立相關部會,各部會主管由會長提名後聘任之,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施政方針及在工作報告時率同各部會主管列席,並接受學生議會決議及質詢之責。

第二十條 學生行政中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得於收到決議文十日內依法公佈之,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議案時十日內送回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須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案時,會長即必須接受或提至學生評議委員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有依法聘任、解任幹部、提案及公佈本會規章之權。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督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出之學生議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自治規章、預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二、審查本會會費之運用。

三、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對學校提出建議案。

四、對學生行政中心提出糾正、彈劾案,並送請學生仲裁委員會處理之。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並應宣誓。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員以系所為單位選出之,選舉罷免法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之。

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議長職權如下:

一、主持學生議會會議,辦理學生議會事務。

二、出、列席學校及本會之相關會議。

第二十九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務。

第 三十 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下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議長從學生議員中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由秘書長提名,報請議長聘任之。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各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二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一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前一個月內召開。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需有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第三十四條 除本會規章另有規定外,學生議會之議案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提出糾正、彈劾案時,應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送請學生評議委員會決議之。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前五日送達學生議會,而學生議會各項提案應達下列要求:

一、預算案應於每學期期初大會審查完成,決算案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審查完成,或由學生議會議定未完成之補救辦法。必要時另訂半個月之內日期審查之。

二、其他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會期內完成決議程序。學生議會未遵守本條款規定者,提案單位得依法報請學校核定後付諸實施。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員在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應於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若有上述不當之行為者,由學生議會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單位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學生評議委員、學生行政中心各級幹部及下屬之系學會會長或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學生議會組織法另定之。

第六章  學生評議委員會

第 四十 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之司法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關於適用本章程及其他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關於本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議決學生議會所提之糾正、彈劾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設學生評議委員及教師顧問,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評議委員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各提名三名,經學生議會

例行會議發表政見後,由議員投票產生,至多六名學生評議委員。其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二、教師顧問三名,由學務長推薦後聘任之。

三、主席由學生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四十三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議員、學生行政中心各級幹部及下屬各系學會會長和社團負責人。

二、學生評議委員會應依據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議由學生仲裁委員會主席、學生會會長或學生議會議長提請召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之。所做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並應撰寫書面報告公佈之。

第四十六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法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會會費來源暨收取、退費方式:

一、來源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由學校認定合法之收入

二、收取、退費方式:

(一)會員於新生註冊時一次收取在校期間之會費,於畢業離校前不再收取會費。

(二)退費方式:新生於開學三週內因故轉、休學,可予全額退費;在校期間達學制四分之一以內,可予退費二分之一;在校期間達學制二分之一以內,可予退費四分之一。

超過學制二分之一以上者即不予退費;申請退費時均請檢附轉、休學相關佐證資料後至學生活動中心學生自治會申辦。

第四十八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但需經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更改之。

第四十九條 經費申請由社團負責人或學生會各部門提出申請:

一、學生活動審查會審查通過之活動經費補助,由各申請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會、業務承辦指導老師、課指組組長、學務長核准後支用。

二、臨時性之活動經費補助,則須檢附相關證明,由申請單位專案簽請核准同意後方能支用。

第八章  章程之實施及修訂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由議員三分之一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訂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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