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

分類:各項辦法 日期:2017-07-31

 

中臺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

文件編號:SBR115

1030528校務會議通過

103122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教育部1040324臺教授青字第1040000118號函辦理

10405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教育部 1040610 臺教授青字第 1040000268 號函通過

 

第 一 條 中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 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得依本辦法,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本校「學生會」為學生最高之自治團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 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 學校核備;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另訂。

第 五 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準用本校「強化學生社團指導老師運作實施辦法」 辦理。

第 六 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院、系(所) 之輔導。

第 七 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但不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 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 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 八 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者,應遵守各公佈欄規定;社團 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應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 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 十 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參加本校或外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理 念、專業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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