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各項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文件編號:SBR113
1050921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提1080116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80116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更改組織或單位名稱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領導人才,充實休閒生活,涵詠服務情操,以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五種:
一、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二、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為目的之社團。
四、體能性社團:以促進友誼、交流學習、體育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五、自治性社團:以推展學生自治活動為目的之社團,學生會、畢聯會、各系學會、各院系所學會均屬之。
第三條 學生社團均應接受學務處課外活動及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課服中心)及社團指導老師輔導。
第 二 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四條 學生為辦理合於下列宗旨課外活動,得向課服中心申請成立校內社團。
一、闡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
二、提高讀書風氣,砥勵學術研究。
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
四、敦睦同學情感,發揚互助精神。
五、培養服務觀念,倡導校園倫理精神。
第五條 學生籌組社團經由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發起,並檢附下列資料,送至課服中心檢視後簽請核可,始得成立。
一、社團申請成立登記表。
二、三年中程發展計劃
三、年度活動計畫
四、社團組織章程
五、指導老師相關資料表
六、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
第六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社團宗旨。
三、社址(應設於校內)。
四、社團組織與職掌。
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及其他社團幹部之任免程序。
六、社員大會之召開。
七、社團之經費。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九、訂定及修改章程之日期。
第七條 社團設立登記之資料有不符者,課服中心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喪失設立登記資格。
第八條 社團之印章由各社團自行製作,其圖樣應送課服中心備查留存。
第九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遵守校內相關法規及所屬社團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十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具備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忱者。
二、當選前一學期學科成績平均六十分,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第十一條 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任期均為一學年,若連任以一次為限。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由其副負責人代理,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社團負責人與幹部應於每學年辦理改選,並於任期結束前辦理交接。
第十三條 擔任社團負責人及幹部,均為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任 2 個以上社團負責人。
第十四條 社團之決議,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但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修改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並向課服中心備查。
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應參加「全校性社團會議」及「幹部訓練研習活動」,其出席狀況列入考核。
第 三 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十六 條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登記之宗旨。
第十七 條 課服中心依社團之申請,由社團或校方聘請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社團指導老師並簽請核准,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另訂之。
第十八 條 社團於每學期期末,應將新學期活動審查企畫書、活動計畫預定表,送課服中心審查。
第十九 條 社團舉辦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並事前提出申請,若需辦理校外社團活動,應提出申請登記。
第二十 條 社團不得自行舉辦勸募相關活動,如有需求另案申請核准。
第二十一 條 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應向課服中心及相關單位核備。
第二十二 條 社團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將活動紀錄建檔及上傳社團網站並製作成果表乙份備查。
第 四 章 社團財物管理與活動區使用
第二十三 條 社團活動之經費,以社團籌措為原則,得依規定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二十四 條 社團之帳冊及器材清冊須指定專人負責列載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應作成月報表,按月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二十五 條 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其移交資料自行妥存保管備查。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損害賠償或受懲戒之責。
第二十六 條 社團活動區、辦公區使用
社團辦公區(以下簡稱社辦)使用時段由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一時,禁止大聲喧嘩,
離開社辦應隨手將水、電、門窗關閉,將桌椅排放整齊,並將垃圾清理乾淨。
第二十七 條 社團活動區督導及整潔考核
課服中心每學期不定時以「社團整潔考核表」檢查社團活動區及社團辦公區記錄,項目包含:
一、電器等違禁物品之使用
二、桌椅、地面、櫥櫃等公物之整潔。
經發現違反規定者,除沒收違規使用物品外,將列入社團評鑑考核。
第 五 章 學生社團輔導
第二十八 條 學生社團輔導分為專業指導與行政輔導。
一、學生社團專業指導老師之聘任應優先考量具證照或專業性,但受刑事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輔導老師。
二、系(所)學會聘請專業指導老師應徵得系主任之同意,且應具備該系(所)專任講師以上之資格。
第二十九 條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應本於尊重學生自治的精神,對學生社團進行輔導。對於學生社團違反法規或校規之決定或行為,有導正制止之義務。
學生社團內部或社團間若對於自治事項有爭議時,應遵從輔導單位或輔導老師之輔 導。
行政輔導老師輔導相關學生社團時,應根據相關法規,體現行政程序法之精神,以善盡輔導之責。
第 六 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
第三十 條 為健全社團組織,激勵社團發展,於每學期舉行社團評鑑,俾以達到去蕪存菁,並以表揚及鼓勵優良社團。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每學期均應接受評鑑,任務型社團除外。
學生社團評鑑,由課服中心聘請校內教職員、學生代表或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
第三十一 條 社團評鑑總分120分,依下列方式配分
一、書面評鑑佔 100分,評分項目以教育部全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評鑑評分標準表為依據。
二、平時表現佔 20分,評分項目由課服中心訂定。
第三十二 條 評鑑成績等第與獎懲成績等第:取各屬性社團前三名,分別為特優、優等、甲等。
一、獎懲:
(一)特優及優等頒發獎牌並酌予獎勵,有功人員小功2次2人,小功1次3人,嘉獎2次5至10人,並得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績優社團選拔與表揚。
(二)甲等頒發獎狀並酌予獎勵,有功人員小功1次2人,嘉獎2次3人,嘉獎1次5至10人。
(三)未參與評鑑列入觀察社團。
第三十三 條 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列為觀察社團:
一、正式成立運作未滿當學期。
二、未於每學年開學 1 個月內檢具負責人資料表、財產清冊、移交報告、重要活動預定表、指導老師資料表、社團基本資料及社員名冊等文件,報請課服中心備查。
三、1學期內無正當理由,未曾辦理任何社團活動。
四、無社團指導老師。
五、未能於每學年度任期結束前選出新任社團負責人並完成交接。
六、未參與社團評鑑。觀察社團得依社團宗旨辦理活動,但不得申請經費補助及社團辦公室。
第三十四 條 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請課服中心審核後解應於解散:
一、辦理違反國家法令或校規之活動,經勸導仍未改善。
二、發布公告與張貼海報,違反法令、違背善良風俗或攻訐他人,經勸導仍未
改善。
三、因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列為觀察社團,於次 1 學期未完成登記申請。
四、因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列為觀察社團,於次 1 學期仍未改善。
五、社團評鑑連續 2 年未參加。社團解散後,1 年內不得成立類似社團。
第三十五 條 社團自行申請或遭解散處分,社團負責人應於核准或通知後 14 天內辦理財產
點交,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展延,以 14 天為限。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 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範之各項事宜者,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 條 為維謢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團結、和諧,對於有關社團輔導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個人權益,或不服學校之懲處及決議之事件者,得依「中臺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請申訴。
第三十八 條 學校得依本辦法取得社團社員及指導老師之個人資料,僅限用以輔導社團及提供校內各單位聯絡使用
第三十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