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校園海報、旗幟管理辦法

分類:各項辦法 日期:2017-07-31

中臺科技大學校園海報、旗幟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SBR106

920108行政會議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1010926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090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更改組織或單位名稱

 

第 一 條 各項活動舉辦為增加宣傳效果,在校園內任意張貼海報、插立旗幟,不但有礙觀瞻,且容易發生意外,故特訂定本管理辦法,以維護校園整潔、美觀及師生行的安全。

第 二 條 各類活動之海報、旗幟,應由負責人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可後,始能張貼、插立於指定處所;非指定處所(尤其是牆壁、電梯、樹幹、地面及玻璃上)不得恣意張貼、插立。

第 三 條 隸屬於各行政單位及所、系(科)公佈欄之張貼或其所在地週邊三公尺範圍內插立之旗幟,均由各單位主官(管)負責核定與輔導;其餘校區內各公佈欄、海報板及插立旗幟均須經課外活動及服務學習中心核定之。

第 四 條 張貼之海報,須加蓋核准單位章戳,並註明張貼起迄時間;未加蓋章戳之海報,權責單位得隨時取締沒收之,嚴重者依校規懲處,不得有異議。

第 五 條 活動海報張貼數量由權責單位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張貼時間以七日為原則(含假日),並嚴禁使用雙面膠或快乾液張貼海報。

第 六 條 教室內之海報、宣傳單及公佈事項等均須張貼於班級自製公佈欄內,以美觀、大方為原則。

第 七 條 旗幟插立數量及位置,由權責單位依實際情形輔導規劃之。

第 八 條 申請插立旗幟之單位或社團應每日主動派人巡視、扶正斜倒之旗幟,如未遵照而傷及人、車,應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活動結束當天,申請人應負責立即將所有宣傳海報及旗幟拆除;若未拆除則由權責單位派人拆除,並適度對申請人處分之。

第 十 條 宣傳海報、旗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令及校規。

二、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三、文句、畫面應符合優雅高尚之風格,不得以嘩眾、嘲弄、玩笑等方式表現之。

第十一條 違反以上規定之社團,可由課外活動及服務學習中心處以一至二學期不得張貼海報或插立旗幟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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